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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1号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挺丰、朱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挺丰,朱诗,朱盛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1号

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12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家,该联社员工。

被告:叶挺丰,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朱诗,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朱盛朝,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挺丰、朱诗、朱盛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公告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 玲

审 判 员  赖星文

人民陪审员  梁茂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晋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