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1号
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12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家,该联社员工。
被告:叶挺丰,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朱诗,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朱盛朝,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挺丰、朱诗、朱盛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公告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 玲
审 判 员 赖星文
人民陪审员 梁茂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晋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