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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82号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秀兰、马大伟等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秀兰,马大伟,马玉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阮东,男,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石秀兰,女,1953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马俊杰之妻。

委托代理人:XX刚,男,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大伟,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马俊杰之子。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玉芹,女,1933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马俊杰之母。上述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秀兰、马大伟、马玉芹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0)谯民一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阮东,被上诉人石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刚,被上诉人马大伟、马玉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顾玉华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