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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73号

原告唐为民与被告周克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唐为民,周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唐为民,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李世英,男,194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压延设备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周克,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北张家园物业公司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唐为民与被告周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为民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唐为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詹晓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