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683号原告魏学思与被告胡师龙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黄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学思于200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黄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程金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