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0号
原告:赵先忠,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
被告:沈岳锋,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忠诉被告沈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先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俞朝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熊科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