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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0号

赵先忠与沈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先忠,沈岳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0号

原告:赵先忠,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

被告:沈岳锋,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忠诉被告沈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先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俞朝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熊科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