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677号原告黄骅市赵村信用社与被告刘吉华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黄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村信用社于2004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3)黄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程金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