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680号原告张洪月与被告李之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黄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洪月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黄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程金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