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保字第19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殷某某。被申请人谢某某。2010年11月16日,申请人张某某之子张力辉驾驶无号牌精通天马轻便摩托车沿新安大道由南往北行驶,19时40分,行经新安大道勾里加油站北500米处,与被申请人殷某某停放的皖19-58982变形拖拉机(实际所有人是被申请人谢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张力辉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皖19-58982变形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殷某某驾驶(被申请人谢某某所有)的皖19-589**变形拖拉机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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