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30号

张保仁与王玉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玉森,张保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森,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仁,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权。

上诉人王玉森因与被上诉人张保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森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强,被上诉人张保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杜亚丽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