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215号
原告:蒋其林。
委托代理人:富建国。
被告: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利。
被告:张红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其林与被告嘉善宇星纸业有限公司、张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其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丁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