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463号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进秀。被告叶蓉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蓉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叶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30元,本院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成都诚信宗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