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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渝执字第00969号

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昌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昌绍勇;周春红;阮磊;昌绍华;赵勇刚;张忠;昌绍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年渝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武,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昌绍勇,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春红,女,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阮磊,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昌绍华,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赵勇刚,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忠女,女,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昌绍辉,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昌绍勇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0年渝执字第009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河华

审 判 员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芹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