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年渝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武,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昌绍勇,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春红,女,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阮磊,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昌绍华,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赵勇刚,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忠女,女,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昌绍辉,男,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昌绍勇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0年渝执字第009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河华
审 判 员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芹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