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678号原告李铁岭等与被告刘运华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黄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铁岭、段红梅于200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黄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程金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