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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2122号

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与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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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122号

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7198-5),住宁波市北仑区莫干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翊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玲珑,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波,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告宋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进注塑机械(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建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