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374号原告XX祥。被告金兴成。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与被告金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兴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敏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银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