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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374号

XX祥与金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祥,金兴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374号原告XX祥。被告金兴成。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与被告金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兴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敏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银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