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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68号

王如梦、王亮亮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李广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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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王如梦。系死者王佳贵之女。原告王亮亮。系死者王佳贵之子。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魏红匣(霞)。原告魏红匣(霞)。系死者王佳贵之妻。原告张淑珍。系死者王佳贵之母。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凤生,公司经理。被告李广领。菏泽市广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双河立交桥北300米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梦、王亮亮、魏红匣、张淑珍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李广领、菏泽市广林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梦、王亮亮、魏红匣、张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振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