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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4867号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时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新时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867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时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时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李传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兰 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