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867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时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时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李传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兰 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