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304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艺宏,女,1978年11月14日生,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明臻,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敬彬,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子强,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袁奎之,男,1952年8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袁明臻、孙敬彬、李子强、袁奎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忠杰
审 判 员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于 凯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文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