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许梦杨。
委托代理人:许四清。
被告:文勤昌。
原告许梦杨诉被告文勤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勤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梦杨撤回对被告文勤昌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文源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