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外初字第49号
原告: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被告:庆丰××××)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庆丰××××)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士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