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催字第170号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
负责人:胡晓敏,该经营部业主。申报人常州市霞峰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美士兴73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常州市霞峰林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对汇票(汇票号码GA/0100006093、出票日期2010年09月25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华洽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营业部、背书人永康市华洽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或申报人常州市霞峰林业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宗汉晓敏金属材料经营部承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