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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9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朴、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朴,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9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627-1。负责人赵建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萍,陈贝斯,分别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朴,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文昌路富和大厦。法定代表人郑观次。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朴、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