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237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进江,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于进海,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韩瑞贞,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