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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2237号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于进江、于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于进江,于进海,韩瑞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237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进江,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于进海,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韩瑞贞,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