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176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云,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周兆彩,男,195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龙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