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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2176号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刘玉云、周兆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刘玉云,周兆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176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云,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周兆彩,男,195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龙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