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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谯民一初字第2284号

柴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柴某,王某甲,王某乙,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2284号

原告:柴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柴涛,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乙,农民。系王某甲之女。

被告:宁某,农民。系王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丰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