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陈敏,女,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陈永红(系原告丈夫),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何光飞,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东,男,汉族,1957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陈玉贞(系被告姐姐),汉族,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陈玉兰(系被告姐姐),汉族,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银天宝,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陈建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周洁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