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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30号

陈敏与陈建东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敏,陈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陈敏,女,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陈永红(系原告丈夫),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何光飞,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东,男,汉族,1957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陈玉贞(系被告姐姐),汉族,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陈玉兰(系被告姐姐),汉族,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银天宝,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陈建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周洁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