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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562号

黄伯良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伯良,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562号原告黄伯良。委托代理人徐金,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旭东。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立交桥侧南洋大厦。法定代表人赵留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旭,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伯良与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伯良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伯良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伯良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叶 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