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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459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桂(贵)臣与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贵)臣,仲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4593号原告唐桂(贵)臣,男,汉族,1954年3月11日生,住胶州市。被告仲丽,女,汉族,年龄不详,住胶州市。原告唐桂(贵)臣与被告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名字错误,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桂(贵)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于 凯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文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