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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洛南法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海成与洛南县交警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成,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洛南法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徐海成,男,生于1961年11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古城镇古城街社区*组。被告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洛南县交警队)。法定代表人许军,大队长。原告徐海成与洛南县交警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海成以其与交警大队的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0年11月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成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海成负担。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董蓥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