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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孙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孙正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49715-8。法定代理人:韩通。委托代理人:章关兴,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正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正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正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