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海军、沈兰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军,沈兰芬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3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海军,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摩托车修理店,家住慈溪市。2007年5月29日因收购赃物被慈溪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兰芬,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慈溪冰雪连帽业员工,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海军、沈兰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海军、沈兰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某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林海军在慈溪市长河镇大云村摩托车修理行内,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然将一贵州男子(另案处理)骑来的1辆新大洲二轮平板摩托车介绍给被告人沈兰芬购买。被告人沈兰芬明知此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900元的低价予以购入。经查,该车系2007年9月12日罗某在慈溪市匡堰大道与329国道交叉口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海军、沈兰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平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摩托车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林海军、沈兰芬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军、沈兰芬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或者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海军、沈兰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沈兰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