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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霞与被告胡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胡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黄霞,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胡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黄霞与被告胡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黄霞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霞撤回对被告胡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