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牛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华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牛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建华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程多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