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初字第800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8004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