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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800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8004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