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保林与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林,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67号原告:周保林。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楼文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族春,徐雨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林与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保林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保林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保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395元,由原告周保林负担。审 判 长 鲁 军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