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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芙蓉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22层2203室。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