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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王凯不锈钢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王学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王凯不锈钢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王学军,茅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11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蔡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王凯不锈钢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学军,农民。被执行人:茅亚锋,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1350号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慈溪市王凯不锈钢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王学军、茅亚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已经按比例受偿171204元,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会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54855.64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