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浩强与符娇云、符海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浩强,符娇云,符海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39号原告:胡浩强。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委托代理人:竺旦颖。被告:符娇云。被告:符海红。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浩强诉被告符娇云、符海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浩强撤回对被告符娇云、符海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