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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庞兴安诉被告刘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兴安,刘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庞兴安(曾用名庞建国),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玉安,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兴安诉被告刘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兴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