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庞兴安诉被告刘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兴安,刘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庞兴安(曾用名庞建国),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玉安,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兴安诉被告刘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兴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