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徐新桥与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桥,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12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桥。被执行人:王学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24号徐新桥诉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已经按比例受偿23580元,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会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6420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