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株式会社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8号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广东正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男。被告××株式会社。代表董事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株式会社代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26900元。审 判 长 邱 明 演审 判 员 朱 萍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洋(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