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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故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大斌、朱英彬与朱振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斌,朱英彬,朱振庄,故城县饶阳店镇朱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朱大斌,农民。原告朱英彬,农民。原告朱大斌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英彬的委托代理人朱景恒,农民。被告朱振庄,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恩泽,退休干部。第三人故城县饶阳店镇朱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有印,系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原告朱大斌、朱英彬与被告朱振庄及第三人故城县饶阳店镇朱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大斌、朱英彬诉称:两原告在2010年春天自行耕种自己的承包地时,被告挡着不让耕种,致使6.6亩耕地(朱大斌的3亩地、朱英彬3.6亩地)无法耕种,当时村里不少人在场,当时有证人朱某在场,原告也找过村里,村里也知道这个事,导致土地现在荒芜。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院认为,两原告及朱长合与被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因此申请故城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城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了故农仲字(2009)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决定:1、申请人(朱振庄)拥有争议的三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2、三名被申请人(朱大斌、朱英彬及朱长合)于2009年10月20日前分别将争议土地交还申请人。故城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18日将仲裁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两原告未在裁决书送达之日后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该仲裁裁决书已于2009年7月19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大斌、朱英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朱大斌、朱英彬共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章宏审判员  李文岭审判员  董金宝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