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林荷花与杨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荷花,杨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2030号原告:林荷花。被告:杨美丽。原告林荷花为与被告杨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荷花、被告杨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荷花起诉称: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4万元,但一直没有归还,后经双方协商约定,从2009年9月23日起分五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的款项原告是向别人借的,现在原告也很困难。因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及借款金额的事实。被告杨美丽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只有10万元,有2万元是利息。到2009年的时候,原告要被告还钱,说本金加利息已经有24万元了,所以被告就写了那张借条。其实24万元里有12万元是高利贷利息。被告杨美丽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杨美丽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09年9月23日,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计24万元,被告为此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分五个月还清,以前借条作废。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院认为,原告林荷花与被告杨美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该借款里有12万元是高利贷利息,无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美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林荷花借款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4900元,实际收取2450元,由被告杨美丽负担。退回原告林荷花2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