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信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信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3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信方,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桐梓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信方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信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0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杨信方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方家村观方南路某幢某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滕某的暂住房内,窃得黑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信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滕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柳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返还凭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信方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信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信方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信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0年11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