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孙传生、孙明世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传生,孙明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1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传生,男委托代理人:蒋武,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世,男委托代理人:丁兵,男上诉人孙传生、孙明世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70元,由本院退还与孙明世50元,退还与孙传生200元(孙传生应缴纳960.7元,实际缴纳200元)。审 判 长 王久继审 判 员 贾继华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摘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