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鲁小媚与林长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鲁小媚,林长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拟稿: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鲁小媚。委托代理人金海南(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长恩。申请执行人鲁小媚与被执行人林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小媚与被执行人林长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长恩欠申请执行人鲁小媚货款164669元及利息损失,于2010年11月1日偿还30000元(已给付),2011年1月10日前偿还50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3466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损失。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林长恩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鲁小媚可按未履行款项全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7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