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民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68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白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有一子陈某乙。2006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年××月××日,原告与前妻生有一子陈某丙。××××年××月××日,原、被告生一子陈某乙。2004年,原、被告在家中后院建造两间平房。2006年原、被告因管教孩子陈某丙意见分歧,产生矛盾;又因在开办饭馆期间,原告常去玩牌,引起被告不满,夫妻间感情出现裂痕。2006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原告虽多次寻找,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7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陈某乙,抚养费自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因处理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分歧后,双方未能充分沟通,致夫妻间产生纠纷,加之被告对原告在开办饭馆经营期间经常玩牌亦有意见,致夫妻关系不睦。现被告离家出走已近四年,夫妻长期分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孩子陈某乙的请求,应予准许。原、被告在婚后所建两间平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为保障婚姻自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白某离婚;二、孩子陈桥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夫妻共同财产两间平房,东边一间归被告所有,西边一间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海民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