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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梁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松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商梁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松虎,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松虎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松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5月15日夜,被告人张松虎在商丘市梁园区翱翔网吧内,乘被害人焦××熟睡之机盗走其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销赃挥霍。2、2010年5月19日夜,被告人张松虎到商丘市梁园区龙腾网吧内,乘被害人于×熟睡之机盗走其手机、小灵通各一部,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760元。手机销赃后挥霍,小灵通追回退还被害人。3、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松虎到商丘市梁园区王者天下网吧内,乘被害人张×熟睡之机盗走其现金67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松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于×、焦××、张×陈述,证人张××、王×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拍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赃物大部分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松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