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神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神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张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青岛市神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胶州市铺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周兆花,经理。被告张振军,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神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神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