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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98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