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98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关注微信公众号“”